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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送交市法制办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规范性文件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办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市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处理。送审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由市法制办再行结论。
  第二十九条 未经市法制办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市法制办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市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办报告审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定稿。
  第三十二条 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令”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署“通知”发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工作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市政府公报;
  (二)市政府网站;
  (三)宣城日报;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解释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有关工作部门商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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