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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送起草说明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起草过程及听取意见、协商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九条 市法制办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门:
  (一)送审稿内容明显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二)有关部门、机构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其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要求报送,经告知后仍不补正的。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再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或相关部门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法制办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或直接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审查机构意见及理由、依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办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起草部门沟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向市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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