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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宣政〔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
  《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和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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