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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安监局   余来寿(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经委    丁江林
  市公安局   周海洋
  市监察局   刘 晶
  市财政局   刘富贵
  市劳保局   乐长斌
  市国土局   张来凤
  市工商局   方洪平
  市总工会   刘 宪
  宣城电力公司 李伟延

  附件二:

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资源整合程序

  一、拟进行资源整合的企业提出资源整合方案;
  二、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资源整合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原件);
  三、关闭原整合矿山并验收合格;
  四、申请新设立矿山企业(按皖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三:

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生产规模程序
(采矿许可证规模提升的)

  一、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提升后的生产规模变更采矿权;
  企业应向国土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动较大的)(原件);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或审查审核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提升生产规模后的采矿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进入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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