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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政办〔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皖安监一〔2008〕1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徽省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皖安监一〔2008〕1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121处,其中,生产矿山76处,基建矿山45处。到2010年底,现有生产矿山数量减少30%以上,生产能力提升20%,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力争使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抗灾能力得到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的重点
  对9月20日安徽日报公告的我市应予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各地应按规定由县级政府下达关闭决定书和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并监督实施。
  对达不到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必须重点进行整顿:
  (一)矿山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其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二)矿山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
  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安全培训考核,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山技术副矿长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无技术副矿长的矿山,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
  (四)矿山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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