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民声热线系统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民声热线系统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民声热线系统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民声热线系统平台功能,规范民声热线系统平台运行,保障民声热线系统平台便捷、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平台由计算机网络、热线窗口单位、热线责任单位、系统平台管理办公室构成。
第三条 民声热线包括市长热线电话、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相关热线。
第二章 热线窗口单位受理
第四条 群众反映和投诉的事项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信息中心、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负责受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在受理群众反映事项过程中,应耐心倾听,问清事由,疏导解释,做好记录;市信息中心对群众上网反映的事项,应及时浏览,认真查看。
第六条 热线窗口单位对一般咨询等简易事项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即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作出处理记录,通过平台工单系统转载至系统平台管理办公室,由系统平台管理办公室转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事项的办理结果,热线责任单位要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反馈,受理窗口单位除通过相应形式反馈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反馈。
第三章 热线责任单位办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相关行业单位为系统平台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事项。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声热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涉及本单位的事项,要亲自过问,及时安排办理;对回复内容和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