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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和发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家庭应当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简称“两证”),确无“两证”的,需村组出具证明,并由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二)依法批准征地,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包括个人私自转让的土地(含私自建房出售)。

  (三)《试行办法》中“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系指能提供收入来源的农用土地低于0.3亩(不含0.3亩)。人均低于0.3亩,系指征地时每户家庭的人均数,人数以符合上述第一条所限定的人口为准,征地后人口变动不在计算之列。此处征地系指征收到户的承包土地。

  (四)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仅指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口,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不在保障范围之列。2008年1月1日前的征地时间以正式批文日期为准;2008年1月1日后的,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二、政府出资

  (一)出让土地

  1.接到征地批复以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复分别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2.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出具《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函》。

  3.征收土地依法出让后,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批准确认的数额,将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足额划入市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资金划转情况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并按审核权限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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