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本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评办法和具体实施意见,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八)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信贷征信系统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各县区要积极为征信数据库提供中小企业纳税、质量认证、环境行为评价处理、信用等相关信息(2008年内埇桥区负责提供186户,灵璧县提供23户,泗县提供17户,萧县提供33户,砀山县提供41户)。
(九)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强化社区“诚信意识”,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十)扎实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建设。2008年在重新申报和认定的基础上,新培育信用乡(镇)不少于1个;创建信用社区不少于1个;信用户、信用村的覆盖面比上年增加10个百分点,5年内覆盖面达到80%以上。
(十一)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乡镇公职人员欠款进行清理,提供政策支持,力争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按时全部实现兑付。
(十二)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结力度,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每年至少增加5个百分点。
(十三)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依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遏制不规范改制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证辖内无新发生企业逃废债情况。
(十四)切实加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反假人民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民币管理,不断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从源头上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
(十五)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金融“三乱”现象(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
(十六)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突发金融事件(包括银行类机构挤兑存款事件;证券投资者挤提保证金、巨额赎回基金事件和寿险投保人大范围集体退保等事件)时,要及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处置,防止风险扩散与蔓延。
(十七)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百万元以上,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和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济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百万元以上经济案件)时,要及时责成和督促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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