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傲城国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8〕132号)
哈尔滨中实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傲城国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收费期为12个月,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经双方协商重新确定。
因建设单位原因使得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应低于上述标准,具体幅度由建设单位与你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门由建设单位补偿。
二、住宅电梯收费:
每梯用户数 | 电梯基准价格 | 备注 |
11层 | 21层 | 31层 |
用户数≤30 | 60 | 90 | 120 | 每增减一层3元/月·户 |
30<用户数≤60 | 45 | 65 | 85 | 每增减一层2元/月·户 |
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梯用户数原则不包括地面一层住户。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室内停车场(位),其停车服务收费(综合服务费)按照哈价发[2008]27号的规定暂按每车位每月120元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