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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高丽风情小镇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高丽风情小镇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8〕130号)


哈尔滨开发区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高丽风情小镇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6元收取,收费期为12个月,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因建设单位原因使得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应低于上述标准,具体幅度由建设单位与你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门由建设单位补偿。
  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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