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250万元的按250万元计算。
(二)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6‰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三)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实际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每新设和引入一个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应发奖励总额为100万元。由本地资本投资新设但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法人金融机构,统一比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对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的金融机构升级,将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