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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对商业银行及农信社总得分超过120分的前三名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得分在70分以上的,奖励标准按所辖金融机构平均标准进行奖励。政策性银行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奖励。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工业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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