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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1)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2)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
  (3)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60%得15分,超过6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40分;大于等于50%,小于60%,得10分;大于等于40%,小于50%,得5分;小于40%,不得分。
  (4)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年末市工业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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