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