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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娱乐,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普及活动和锻炼身体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街旁游园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属公园的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公园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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