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交办〔2008〕343号)
省港航局:
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
(一)初步设计审批
针对交通运输部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
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二、施工图设计审批等四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