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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当场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在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
  (一)需要报请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批准的,应及时报送审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会同相关你职能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共同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报送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窗口应当及时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申请人颁发,需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的,应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窗口应当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七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处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于承诺期截止二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二日内,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或本局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结后三个月内,窗口应将全部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移交局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局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接收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类别说明

  一、窗口审批事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二、行政审批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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