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并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单。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直接进入许可决定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应会同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共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制作现场审核笔录,提出行政审批建议,进入许可决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其整改完毕,由行政审批处按“整改意见”进行验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进入许可决定程序。
第五章 听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审批处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 听证由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由政策法规处主持。
第六章 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