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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由行政审批处统一办理,其他机构和所属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务实、高效、廉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审批处负责具体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行政许可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协同驻局监察室做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市卫生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核验,并提出行政许可建议,按照规定制作、出具行政许可文书、批件,或将本局审核意见、申请材料等资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相关职能处室、市卫生监督所配合行政审批处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照职权负责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涉及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工作。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应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窗口对进行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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