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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行政审批处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予以公开。
  十一、变更与延续制度
  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廉政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廉洁、高效。
  十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与受理制度
  本局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87347684。驻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会同行政审批处共同调查处理,查处结果驻局监察室反馈举报、投诉人。
  十四、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建议;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审批违法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处反映,行政审批处和驻局监察室共同负责调查处理。
  分管行政审批、行政监察的局领导、行政审批处、驻局监察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处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检查被许可人场所的资格条件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
  十五、责任追究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或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接受申请人宴请、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本着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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