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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当场能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受理人员共同商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发给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现场核验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验的,行政审批处须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许可条件进行核验,核验工作中需要相关处室配合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验情况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共同签名。
  七、举行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行政审批处应当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审批处具体实施行政。在听证之前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八、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审批处应当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等,征求并综合各种意见,提出行政许可建议,报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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