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甬卫发〔2008〕21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归并集中审批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
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公示。
三、A、B岗审批制度
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A、B岗制度,当A岗人员离开时,B岗人员履行A岗职能,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