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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第十六条 前台应用系统的信息内容分市、区(县)、镇(乡)、村四级维护,各级负责收集、更新本区域范围内的信息,市农委组织有关机构维护第四条的(一)至(六)项信息,区(县)、镇(乡)级农业部门维护(三)至(七)项信息内容,村级维护第(七)项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 信息维护人能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二) 信息发布应遵循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并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保密规定;

  (三) 信息发布应当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

  (四) 上一级信息员应当及时删除下一级信息员发布的不当信息,并告知下一级信息员。

五、为农信息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为农信息员可分为市、区(县)、镇(乡)、村四级,信息员需经过市农委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农委应当为本级信息员分配后台管理操作权限,区(县)农委应当为本区域内各级信息员分配操作权限,并报备市农委。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为:

  (一) 收集、整理和发布本级涉农服务信息;

  (二) 审核、统计下一级发布信息情况;

  (三) 监控、维护和管理信息平台情况;

  (四) 管理、指导下一级信息员。

  第二十一条 市级信息员由市农委信息中心组织培训和进行工作考核,区(县)、镇(乡)、村三级信息员由各区(县)农委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员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彰,考核分四个方面:

  (一) 发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二) 完成上一级工作布置情况;

  (三) 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情况;

  (四) 管理下一级信息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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