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农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硬件建设由区(县)农委制定建设计划,并列入本部门当年预算。市农委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制定全市建设计划,并列入市农委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前台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系统由市农委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开发,各区(县)农委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功能模块。
第九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网络带宽建设由市农委与电信部门协商一致,享受电信部门的优惠资费政策,链接村级终端的网速不低于1Mbps。
三、为农信息平台使用
第十条 使用前台应用系统应当在本村信息员的指导下操作,不得利用信息平台从事游戏等与为农服务信息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硬物点击触摸屏或拍打、摇晃机器。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可以要求上屏播放与生产、生活相关的科教片,并告知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在七天之内准备好播放片源。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可以要求农科视频热线对农民进行远程交互式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在七天之内联系好市农科热线专家,并协助村信息员做好会场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涉农服务机构可以使用后台管理系统向基层农村传递植保、动物疾病控制和防疫、农民权益保护等信息,也可以使用后台管理系统收集基层农村的各类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后台管理系统的各功能模块具有不同的使用权限,本市各级涉农服务机构具有第五条的(一)、(二)项使用权限,市农委具有(一)至(五)项使用权限,区(县)农委具有(一)、(二)、(五)项使用权限。
四、为农信息平台维护
第十五条 为农信息平台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在保修期内由有关厂商负责维护,保修逾期由市农委、区(县)农委委托有资质的厂商维护,维护费用列入市农委、区(县)农委当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