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沪农委[2008]428号)
各区(县)农委:
《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4日第3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
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农信息平台”)管理,提高信息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信息需求,根据《关于推进“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6]34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建设、使用、维护为农信息平台及管理相关信息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为农信息平台,是指“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千村通工程”建立的、集中为农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及相关硬件设备。
第四条 前台应用系统实现农民快速、便捷地获得所需信息,“农民一点通”智能终端是前台应用系统的载体,主要功能模块包括:
(一) 上屏自动播放系统;
(二) 农科视频热线;
(三) 病虫害预警;
(四) 气象播报;
(五) 市场供求信息查询;
(六) 公共信息查询;
(七) 本村(区、镇)信息展示和查询。
第五条 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应用系统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实现信息的发布和内部传递,主要功能模块包括:
(一) 工作视窗;
(二) 信息管理;
(三) 权限管理;
(四) 栏目管理;
(五) 统计考核。
第六条 为农信息平台分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管理由市农委负责,由市农委信息中心实施,区(县)级管理由区(县)农委负责,区(县)农委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