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七条 统筹基金下拨的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工作实绩挂钩。对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的;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的;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20%的;事业单位应缴费2%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应缴1%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市级将暂不予下拨市级统筹基金,待完成计划指标后可将未调剂的额度进行补拨。
第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市、县(市)区需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下拨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