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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坚持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强化基金管理、当地政府兜底,统筹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同时,按上月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上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上解的统筹基金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作用。市、县(市)区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征缴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进行调剂,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1.5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充;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第五条 划拨两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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