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包括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第十七条 认证有效期为一年,自认证之日起满一年后认证自动终止、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需要延续认证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续期认证。
第十八条 企业如有变更和遗失证书需补办的,应到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和补办。
企业转让、减资、改制、合并、分立等,需重新申请认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持证期间内应保持认证的基本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空气质量检测验收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2.与业主必须签订书面的家装合同,装修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3.取得认证的企业应在认证等级规定的施工能力范围内承揽家庭装饰装修项目,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确保工期和质量,并提供完善的饰后服务。
4.使用和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设备等,并有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做到绿色环保健康。
5.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小区物业单位监督。
6.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出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家装认证和投诉中心,办理家装认证、受理消费者对认证企业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对企业认证材料中有质疑或接到消费者对其投诉时,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协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的家装企业,如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或连续出现质量投诉问题的,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视其违规情节采取:业内通报批评、媒体公示、认证降级、取消认证证书等行业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通过组织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达标和评奖等活动加强对家装认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优秀家装企业在本区媒体、协会网站和协会杂志上做展示宣传。在协会网站设立曝光专栏,对违反本办法的家装企业进行曝光,推动家装行业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