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可直接申请甲级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有关申请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企业)身份证,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
4.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期应不低于六个月(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相应证明;企业家装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和相应专业证书;设计、施工、造价人员、项目工长和主要技术工人的培训合格证;
6.工程业绩的相关资料(合同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7.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
8.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
2-6项的证书和证明文件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家装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企业只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认证无误后退回。
第十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接受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完善相应条件或将申请资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从同意认证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已获得认证企业的相关资料报广西建设厅备案,并定期在区内及行业内的媒体上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向社会宣传和推荐认证企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印制、颁发及注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