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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可直接申请甲级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有关申请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企业)身份证,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
  4.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期应不低于六个月(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相应证明;企业家装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和相应专业证书;设计、施工、造价人员、项目工长和主要技术工人的培训合格证;
  6.工程业绩的相关资料(合同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7.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
  8.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
  2-6项的证书和证明文件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家装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企业只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认证无误后退回。
  第十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接受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完善相应条件或将申请资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从同意认证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已获得认证企业的相关资料报广西建设厅备案,并定期在区内及行业内的媒体上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向社会宣传和推荐认证企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印制、颁发及注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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