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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凡取得“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会员。
  认证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企业”认证标准为: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4.企业具有经培训合格的家装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室内设计师、项目经理、施工员、造价员齐全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电工、水暖工等主要技术工种应持有上岗证书。
  5.企业一年内累计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或承担过5项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
  6.企业设立客服部,建立客服电话。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乙级企业”认证标准为:
  1.具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家装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家装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3.企业具有经培训合格的家装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室内设计师、施工员、造价员齐全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电工、水暖工等主要技术工种应持有上岗证书。
  4.企业一年内累计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担过5项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设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并建立客服电话。
  第九条 认证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认证的企业,具备单项合同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乙级”认证的企业,具备单项合同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

第三章 申请认证的程序

  第十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的我区企业和外地进桂独立法人企业,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向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或乙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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