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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管[2008]91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确保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装饰装修服务,保障住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谐发展为目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两项制度,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广大装饰企业在协会的指导下,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创建广西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解决办法》(试行)(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维护我区消费者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和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在保证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为了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和美化居住环境,对住宅室内空间和配套空间进行设计、施工装修和配套装饰等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是对家装企业的资信能力、施工和技术水平、工程业绩、售后服务和信用水平等指标予以全面评价。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包括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在广西建设厅监督指导下,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家装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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