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7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津公积金委[200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