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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办关于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保护、电子认证、信用体系、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等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七)完善政策措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和社会各界投资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和引导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在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等专项资金、基金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鼓励中小企业信息化创新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激励中小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八)建立统计测评机制。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息化测评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统计测评指标体系,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加强对有关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效果、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等方面的评价。市统计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我市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研究建立相关统计制度,逐步将中小企业信息化主要指标纳入全市信息化统计体系。

  (九)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加强电子政务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便捷获取政务信息的渠道,整合网上行政事项公共服务资源与系统,进一步强化《天津政务网》网上办公大厅的服务功能。本市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权限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网上申报、审批和招标采购等事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办公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渠道,加大面向企业的信息化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对企业信息化的重视程度。市新闻办、市信息化办、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出版局等各有关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省市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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