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
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2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审批事项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批;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或“三同时”检查;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六)公共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批;
(七)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三、部门分工
市建委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公安局交警支队、园文局、气象局等为配合部门。
牵头责任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厅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配合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公示。
四、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