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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清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区及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辖区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领域在建工程(含旧城改造)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监督检查,认真填写《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于11月25日前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对凡未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实行出勤考勤记录、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企业,立即依法采取强有力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分级负责”的责任。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马钢、十七冶等大企业要重点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各类企业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投诉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要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协调被拖欠的劳务工程款问题,并积极做好其他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收力度。所有在建工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应急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而未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性措施,加大收缴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收缴到位。

  (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要强化督查。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已竣工或即将竣工工程,要督促其抓紧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对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而导致承建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对工程分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发挥保驾护航作用。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在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农民工理性投诉的同时,积极主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恶意讨薪和利用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而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过激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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