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6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管理权限不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待遇调整政策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养老保险仍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执行。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等具体事务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人员身份的界定、待遇审核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预算等基金管理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下属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8%的费率缴费。
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规模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核算,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