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供地的时间和供地量计征。
七、调整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方式。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支付条件,对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首期支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完善商品房预售和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材料。在购房人办理抵押贷款或交清购房款时,开发企业应解除土地抵押。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九、加大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支持力度。
十、规范涉房收费和商品房价格行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涉房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切实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严格监督开发企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十一、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服务,相互衔接,实行联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调控力度。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建设、财政、规划、房产、土地、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监测,加强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