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马政〔2008〕7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购房人契税负担。由财政在购房面积一定范围内给予购房人应缴纳契税一半的补贴。具体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0.5%;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1%。
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住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
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不享受以上政策;二手房购房时间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二、搞活二手房市场。个人出售购买超过两年的住房,应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全额补贴,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补贴一半。
购房时间以购房完税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20万元调整为26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14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允许比照前次条件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未婚子女首次购买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使用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四、调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住宅价格在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缴;非住宅价格在每平方5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缴。
五、适度延缓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缴时间。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可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