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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2.对现有不合规车辆,承包挂靠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可经营至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对条件成熟,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进行公司化规范。

  3.在公司化规范经营过程中,必须通过优先就业、规范用工、社会保障等方式,维护现有客车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途径

  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考虑现有承包挂靠人的利益,通过出资回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1.对在车辆经营期限内现有承包挂靠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或者车辆经营期限到期且经营方式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司化改造。

  2.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

  3.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下,同一条客运线路的不同参营企业可采用自愿联合方式,依法新组建道路客运线路股份制客运公司,将分属于不同企业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主体变更为新公司拥有,依法吸纳现有承包挂靠人出资入股,多方联合进行公司化改造。

  4.道路客运企业间通过兼并、线路经营权置换等方式,相对集中形成规模,再进行公司化改造。

  5.对于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没有改造能力的,可引入第三方通过兼并、资产重组、联合等方式,参与进行公司化改造。

  6.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化改造。

  (五)工作要求

  1.道路客运企业是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主体,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中,企业应提前制订详细的公司化规范工作方案和落实有关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道路客运线路和客运车辆,逐一与承包挂靠人见面沟通,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保证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道路客运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道路客运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公司化规范工作方案和落实有关措施,协调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与问题。

  3.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出现任何形式的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道路客运企业与现有承包挂靠人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得再行签订承包、租赁等协议实行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承包挂靠人不得将客运车辆(包括车辆的座位)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道路客运企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再形成新的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关系;现有不合规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后必须实现经营方式转变,达到本《意见》规定要求。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并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吊销相应客运车辆的客运经营权,注销其一切营运证件,收回的线路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对受到吊销客运经营权处罚的相关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班车、包车客运运力的申请,不得邀请其参加客运经营权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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