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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渝府发〔2008〕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维护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发展实际状况,现就规范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往往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俗称“承包挂靠”,这些单位或个人俗称“承包挂靠人”),导致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制约了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对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加强引导、企业实施、疏堵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转变现有非公司化经营方式,规范道路客运经营管理,优化道路客运经营机制,深化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调整,不断提高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运行有序、安全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健康发展的道路客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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