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8〕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卷烟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常住总人口数的3.5‰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卷烟零售点。
(二)公开、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及卷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公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平等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