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初审,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