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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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