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其指定的机构受理,报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
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
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银行业或投融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