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指引。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拟设地的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申请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报经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转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