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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初审,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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