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资金拨付进度达到80%的,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在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未经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预付的工程进度款,总计不得超过承担工程造价的85%,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对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工程总造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时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报基建财务报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财政基建年度决算。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程序办理签证手续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