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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并因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单项在10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现场签证,若确属合同之外的内容,需由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总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0日以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审计部门,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决算审计报告。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首先进行工程质量、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应有明确的专项验收报告。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项目综合验收。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牵头,监察、财政、住房城建、城乡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参加。未经综合竣工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合格项目应在1个月内组织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委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资金专户,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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