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草案报市政府(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市政府(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不宜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的,可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政府投资竞争性项目,由市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出资人,并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由市重点工程局作为代建单位,或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同时确保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招标和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各类合同中应列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