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投融资事务与债务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规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稽察监督。
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平台,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融资任务。
市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投资竞争性项目的服务平台和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出资人,除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外,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对外进行参股、控股、最后退出。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共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八条 拟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发改委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专家论证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